新萄京棋牌手机下载政协委员高度关注“校园欺凌”

新萄京棋牌手机下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全国政协委员高小玫等针对校园安全问题提出建议,呼吁尽快出台校园安全法,明确校园安全事件中的各方责任,切实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安全,为教育教学创造良好的秩序环境。而治理校园安全问题中备受关注的校园欺凌,也亟需有法可依。

校园欺凌频发并且不乏性质恶劣的案例,不但要求在立法上加大处罚力度,而且要求更加明确相关规定,加大问责力度,让部委既有法定职权更好地尽到责任。

时间:201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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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校园欺凌亟需有法可依

据媒体日前报道,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公布,要求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发生。

编者按: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出,需要区分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将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加以区分,对于研究有关现象、实施校园管理,有现实意义。治理校园欺凌,必须划出相关行为的边界,才能明确综合治理的范围和措施。

近年来,少数地方学生之间的欺凌和暴力事件时有发生,个别案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程度令人发指,极大损害了当事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意见》提出了对校园欺凌综合治理的思路,其中既有从学生层面入手,通过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来减少“问题学生”不当行为的应对之策,也有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的联动机制;既有对实施欺凌的学生按照严重程度,依法依规采取不同措施予以惩戒的表态,也有根据情况责令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更有对成年人教唆等将依法从重惩处的重申。总之,九部委的联合发文体现了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高度责任感和整治校园欺凌的坚定决心。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且逐渐呈现出低龄化趋势,严重影响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国务院、教育部等相继出台办法,各地方也出台文件予以防范,但问题仍然堪忧。两会将至,多位全国政协委员表示,青少年时代是一个人核心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校园欺凌会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亟须高度关注。

舆论对校园欺凌现象的容忍程度明显下降,要求动用法律加以惩处的呼声不断高涨,有专家要求降低青少年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线,来遏制恶性校园欺凌的发生。但法律始终是一柄双刃剑,为保护未成年人而加大对校园欺凌的惩治力度,无形中也会增加青少年保护的难度。如何既让在校园欺凌中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得到最好保护,同时避免对欺凌者的未来成长,产生过于严重的影响,更要避免未成年人整体上所受法律保护被削弱,是治理校园欺凌时,必须谨慎处理的关键问题。

校园欺凌发生在校园之内,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当然需要承担首要责任。但必须承认,校园欺凌的成因十分复杂,《意见》的整治思路就反映了这一点,从学生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到学校管理以及校园周边环境,从家长失管到社会人员介入,再加上影视、网络游戏中暴力文化的侵蚀,可以说校园欺凌就其性质而言,已经成为一个真正的“症候群”,局限于校园或教育一个领域内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九部委联合发文视为将所有承担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保障的部门联合起来,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新闻背景:

近年来,对于校园欺凌,教育部已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进行了综合治理。总体上,情况大有好转,但要说根本消除,还为时尚早。毕竟在现实生活中,学生之间的打闹不可能杜绝。所以,正常情况下,仍然应该以教育为主,而不能矫枉过正,轻言动用法律手段。如果学生间已经形成固定欺凌关系模式,部分同学成为班里甚至校内“一霸”,且其行为达到一定“残忍”程度,那就必须采取果断措施,既为保护受欺凌的学生身心健康,也为维持校园教学秩序,更为部分行为不端学生不要走得太远。

九部委态度明确是必要的,足以给全社会以信心,给“问题学生”以警醒,给失责者以震动,给幕后黑手以威慑。如果相关部委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和行政资源范围内,尽心尽力尽职,有望在短时间内让校园欺凌事件大为减少。学生、教师和家长都相信这一点,毕竟在不少场合,有关部门的懈怠乃至不作为也是造成部分学生恃强凌弱、肆无忌惮的重要原因。公众期待《意见》公布后,相关部委在维护校园内未成年人权益方面有更多作为。

最高检数说“校园欺凌”

正是基于这样的构想,陈宝生部长提出了整治校园欺凌的三大措施。一是要树立法治思维,多用法治方式,依法来办,为解决校园欺凌争取社会共识。二是建立机制,包括校园内的安全防范机制和校外综合治理机制,用社会的力量、家长的力量、学校的力量进行综合防范。三是明确重点,根据欺凌的行为、特点,有所侧重地加以治理。

而有效制止校园欺凌,防止更多的学生效仿或寻求私力救助,势必要求对欺凌同学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部分学生严加惩处,直至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这一条,不足以在校园惩恶扬善,不足以让绝大多数学生安心学习,也不足以让欺凌同学的那部分学生迷途知返。国人之所以对中国留学生在国外类似恶行遭到严厉处置印象深刻,就是看到了片面强调对罪错学生的保护反而害了他们。

2016年12月28日,最高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6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情况: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件,批准逮捕1114件,不批准逮捕759件,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697件,起诉2337件,不起诉50件。

这些举措是合理的,下一步是如何真正落到实处。比如,区别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之后,如何精准定位两者边界,主观恶意和认知不足之间如何区分?“残忍”到什么程度应该归入“暴力”范畴?对那些屡教不改甚至在校园内形成气候的“小霸王”及其经常性的恶劣行为,归入“校园欺凌”还是“校园暴力”?

当下,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尤其在事涉未成年人的场合,从带有惩戒性的措施到强制性教育再到刑法惩处,都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在目前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不周全,惩处也未到位的情况下,如果缺乏立法的健全和完善,执法和司法机构都很难有进一步的作为。这也是公众看到九部委《意见》公布,既感宽慰又不无担忧的原因所在。

据最高检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介绍,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违法与犯罪交织,情况较为复杂。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类似事件存在着3个特点。第一,涉案罪名相对集中。如广东检察机关2013年至2015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校园暴力案件共510件,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四类案件分别占总数的37.68%、7.25%、38.41%、5.80%。第二,在涉案主体方面,中学生在涉罪未成年人中占比较高。仍以广东为例,案件涉罪未成年人915人,男性占99%,被告人14至15周岁占21%,16至18周岁占49%。其中,以男性为主,女性中学生涉及聚众暴力伤害犯罪成为新的增长点,需引起重视。第三,作案手法上,作案动机的简单性和突发性明显,拉帮结派、恃强凌弱现象较为突出。以陕西西安临潼区检察院所办案件为例,因碰撞、口角、玩笑,甚至眼神、微小日常摩擦事件引起的纠纷占48.6%,经济、感情纠纷占37.5%。

近年来,恶性校园欺凌事件频频见诸报端,虽然面向未成年人,但不能轻言“乱世用重典”,而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爱护之心,也绝对不能被部分不良青少年视为“纵容”,以致肆意妄为。真正的关爱要求有效性、及时性和精确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师和其他责任主体,必须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严格履行责任,把校园欺凌的多发势头打下去,确保全体学生健康成长。

“乱世用重典”,校园欺凌频发并且不乏性质恶劣的案例,不但要求在立法上加大处罚力度,而且要求更加明确相关规定,加大问责力度,让部委既有法定职权更好地尽到责任。如此才能还校园一个安宁,还学生一个安心,还家长一个放心,还全社会一个信心。

实际上,更多校园欺凌事件并未进入司法程序,这类现象远比“数据”显示的严重,亟须关注。

立法为校园安全“护航”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师范大学副校长王长华: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校园安全法律或法规。传统的校园安全管理基本上是一种运动式和应急性的管理模式。发生恶性校园伤害事件时,从政府机关到学校都普遍开始重视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上级会通过下发各种红头文件的形式要求各校抓紧建立健全保卫组织,加强校园内部巡逻,增强学校周边警力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恶性事件影响的淡化,学校和行政机关的安保工作则开始懈怠。由于红头文件本身并不属于法律范畴,在威慑力和执行力方面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各类红头文件通常仅是针对某个阶段或某个问题进行临时性的规范,没有对校园安全问题进行全局性、整体性的梳理和规范,这就使得学校的安全治理容易处于一种松散和失范的状态,没有形成稳定的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有对18周岁以下犯罪的人从轻处罚的类似条文。这一初衷是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但在实践中,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中学生实施轻伤害等犯罪时有发生,不满14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事件也有发生,由此导致,对不满14周岁的故意杀人、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轻伤害的行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不能进行治安拘留处罚,相当一部分校园暴力事件只能由教育机构内部处理。

校园安全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安全、医疗卫生安全等方方面面,不仅包括校园内部的安全,也包括校园周边的安全。从主体责任上来说,不仅涉及到教师、学校、教育行政机关等教育领域主体的责任,还会涉及到公安、建设、卫生、工商、国土等其他行政机关的责任,也会涉及家长、社区等其他主体的责任。由于责任主体多元化和复杂化,但目前又没有一部明确的立法可以统筹安排和明确不同主体的责任,从而导致现实中存在主体职责不清而互相推诿的现象,不同层面的主体之间缺乏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能力和平台。比如,关于学校在事故中的责任问题。实践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况,只要发生校园安全事故,无论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关教育、管理职责,最终都要或多或少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似乎成为了无限责任主体。这样导致的后果是,学校为了降低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取消课间休息,取消校外实践活动,最终牺牲的是教育教学活动。所以,厘清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是校园安全立法的重要内容。

针对此,我希望对8种严重犯罪的——“杀人、爆炸、抢劫、绑架、强奸、伤害、纵火、投毒”,可以考虑将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降低到12-14岁,并且对于从轻、减轻或免除情节要严格限制,以真正树立起此年龄段人员对“法律”的敬畏,对“生命”的敬畏。同时,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的,应给予法律追究。如父母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还可以考虑对父母实行“罚金”等刑事处罚,以警示父母的监护教育责任。

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权威性和制裁性可以保证校园安全治理的规范化和常态化。通过立法来规范校园安全,将校园安全治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国内外的普遍做法。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瑞典等都出台了专门性的校园安全立法。目前,教育部正在负责起草学校安全条例,希望通过专门立法可以明确校园安全治理的各项制度,厘清在校园安全治理过程中政府、不同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今后不论是学校日常安全管理还是发生安全事故,该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来承担,不论是学校还是家长,如果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就要承担法律后果。同时,通过立法还应明确校园安全治理的经费来源和保障机制,为校园安全治理提供制度支持。

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该考虑一律送专门学校或工读学校予以教育矫治,不能放任自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何谓“必要时”,以及家长应如何管教,则并不明确。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由于该措施非法定强制性措施,而是由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加之当前工读学校的数量正逐步减少,因此,实际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有限。目前迫切需要落实和完善刑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中规定的收容教养、工读教育等制度,明确实施细则,加大对相关矫治场所的资金、人员投入,用足用好我国已有的制度资源。

此外,还应修订《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增加“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等内容,适度降低校园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使中小学生明确并承担欺凌与暴力的相应法律责任。针对校方,则建议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规定免责事由,让学校承担更多的责任,这样就能督促学校把安全问题放心上,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朱晓进:

我想,对校园暴力犯罪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强化社会管理,推动家庭、学校、社会的资源整合,形成合力,破解校园暴力高发难题。

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制度的建设,包括对学生的评价体系构建,除了学习成绩,还应将日常表现、道德素养等综合因素纳入考评体系。按照教育部《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的要求,积极开展法治课堂评比等校园活动,配置专门的法治课堂,并聘请专职或兼职的师资力量保障教育效果,推进法治教育的规范化、系统化。教育主管部门应完善对学校的考评机制,严格考察法治教育效果,对法治教育不到位导致学生产生违法行为的,在绩效考核中应当实行一票否决制。

司法机关应加大对老师性侵学生犯罪惩处力度,同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从教育、监管、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要经常组织教师开展常态化的法制教育和师德教育,制定教师行为规范,并将其纳入教师工作考核,将道德品质存有问题的教师及时清除出教师队伍。

相关职能部门应开展绿色网络一体化建设,通过技术手段屏蔽或删除含有暴力色情文化相关内容的信息,有效控制中小学生的网络使用状态。同时,鼓励技术部门开发适合中小学生的趣味性高、吸引力强的绿色网络产品。

通过健全警校联动机制,建立涉校案件通报机制,组织学校保卫人员、德育主任接受校园暴力事件处理机制及法律培训,帮助学校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工作,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强化家庭的监护主体责任,外出务工家庭不得让不满16周岁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同时,畅通家庭和学校的信息互通渠道,全面了解学生的综合表现情况,对重点学生通过家庭和学校两方面途径进行教育管理;社区可实施家长社区培训制,把家长学校和社区文化建设关联起来,邀请社会工作者,教育专家,传授先进教育理念,对部分父母外出务工的留守少年应加强关爱,对少数问题少年,要落实好具体的帮教措施。只有学校、家庭和社区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协作,多方治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链接:

●2016年11月,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部门积极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如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对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

●2016年12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将重点督查治理检查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

●2017年2月,陕西省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西宁市防治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十项措施》,成立防治中小学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教育、公安等成员单位的职责,积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保障青少年学生健康快乐成长,确保校园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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